新版商店建筑設計規范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 3.1.1 條 辦公建筑應根據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與標準的不同,確定各類用房。一般由辦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等組成。
主要內容是: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的階段、依據、內容、平面、裝修的技術要求和基本技術指標要求,同時對綜合醫院的給水排水、消防設施、污水處理、污物處理、電氣、智能化系統和醫用氣體的配置原則、數量、技術方案、處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規定。 本規范中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平面布局 第三章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第四章 行政和生活服務用房 第五章 層數、凈高和建筑構造 第六章 交通與疏散 第七章 室內環境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本次修訂后共有14章12個附錄。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訂的規定外,主要修訂內容是:補充了關于7度(0.15g)和8度(0.30g)設防的抗震措施規定,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調整了設計地震分組;改進了土壤液化判別公式;調整了地震影響系數
根據建設部落實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的要求,依據地震局修編的災區地震動參數的第1號修改單,相應變更了災區的設防烈度,并擬增加部分條文的修訂,合計改動28~29條,其內容統計如下: 1. 災區設防烈度變更,涉及四川、陜西、甘肅,共
特殊建筑設計消防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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