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為碼頭修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該資料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服務內容、期限,監理服務酬金、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以及通用合同條款,內容全面很有學習參考價值,WORD格式,共16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條“定義與解釋”,適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協議書
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本資料為2011年某EPC項目委托監理合同,某省重點工程項目,總投資3億元,監理費約400萬元,監理合同。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
本資料為現行監理合同標準文本實例,具有參考價值。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
監理范圍:施工階段監理,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基坑支護及監測、強夯工程、樁基工程、主體及配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含樣板房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配套設施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全過程的施工監理。安裝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給排水、消防、
內容簡介 【通用條件】 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3.“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4.“承
5.2 監理工作范圍 5.2.1 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確定監理工作階段(施工階段和〈或〉保修階段) 5.2.2 監理工作范圍 根據施工合同和項目監理合同業主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承擔項目建設監理工作。監理工作具體范圍應主要根據監理合同委托內容確定
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上述工程范圍內所有工程內容的施工監理。包括但不限于勘察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含竣工驗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實物移交、工程結算)及工程質量保修期階段的質量控制、安全生產和BIM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檢
房建工程監理合同補充文件,可以代替監理合同;參照照了國家建設部制定的GB-95-0202合同范本,與其說是《委托監理合同補充條款》,不如說是監理合同。 第一條:《委托監理合同》的生效、履行期限 第二條:監理工作范圍 第三條:監理工作措施 第
為了完善該項目《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雙方友好協商,簽定本《監理合同附加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本《協議》與《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監理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