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DB32/670-2004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2004—06—01發布 2004-01-01實施前 言 本標準中4.1、4.2為強制性條款。 為促進江蘇省紡織染整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加強紡織染整行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環境污染,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照GB4287-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 本標準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進行。 太湖地區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其它地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江蘇省內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接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廢水的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
《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apogenin Industry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