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apogenin Industry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彈藥裝藥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Ammunition loadingGB 14470.3-2002 2003-07-01實施 本標準是對《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彈藥裝藥》GB 14470.3-93的修訂。本標準根據兵器行業彈藥裝藥的生產工藝特點,在現有標準控制項目的基礎上,對GB 14470.3-93作了以下修訂:取消了標準分級,以時間段劃分現有企業和新改擴建項目執行不同的標準值。將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修訂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便于控制和管理。根據行業標準不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交叉執行的原則,將能夠控制的特征污染指標和常規指標統一考慮,使環保管理部門用一個標準就可對裝藥生產的污染物排放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同時,本標準的污染物增加了色度和石油類,使控制指標由原來的7項增加到9項。本標準規定了兵器工業彈藥裝藥生產企業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火工藥劑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Initiating explosive material and relative composition GB 14470.2-2002 2003-07-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二硝基中氮酚、疊氮化鉛、三硝基間苯二酚鉛、D.S共沉淀起爆藥、K.D復鹽起爆藥、硫氰酸鉛、亞鐵氰化鉛、疊氮化鈉、三硝基間苯二酚等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和單位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火工藥劑生產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這些產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