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規范8.2.9 第三條 組合磚墻砌體結構房屋,應在縱橫墻交接處、墻端部和較大洞口的洞邊設置構造柱,其間距不宜大于4m。各層洞口宜設置在相應位置,并宜上下對齊;砌體規范10.2.4 表10.2. 4 磚砌體房屋構造柱設置要求 房 屋 層 數 設 置 部 位 6度 7度 8度 9度 ≤五 ≤四 ≤三 樓、電梯間四角,樓梯斜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外墻四角和對應轉角;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
砌體結構的構造柱,一定要從底層通到上?而不能做成懸挑梁上或樓板上設置構造柱?如下圖示:
在抗震規范中,7度是沒有2層砌體結構的構造柱布置要求,是否說明不需要設置構造柱?圈梁滿足構造要求即可?本建筑采用預制樓板,由于跨度太大,是否需要在中間加梁,這樣的梁要滿足什么要求?
如標題。砌體結構個別地方要布連系梁,承擔上面的隔墻荷載,我個人覺得由于連系梁是要受力的,而如果梁的梁端設構造柱的話,梁的荷載是不是會傳到構造柱上面,這樣的話構造柱是不是會變成受力的柱子了。我查了下砌體結構的規范,也沒看到有關于這個問題的說法,所以想問一下各位做過砌體結構的朋友,這樣的問題大家一般是怎么處理的?
請教各大神,墻體中部設置的構造柱處(非縱橫墻交接處的構造柱)是否需要取消支座?我是這樣理解的,按構件劃分來說,按軸線一跨為一個構件考慮的話,我覺得可以取消設置支座,不知各位大神有何高教,望不吝賜教!!!
砌體結構的構造柱和圈梁的主筋級別,我們這里都做的是一級或者二級,說是三級不允許,我查省標圖集上面構造詳圖上標明的也是一級,有沒有哪位朋友在規范上看見過明文說明是這樣的?
圖中砌體結構的構造柱是怎么設置的啊?紅色的算壁柱還是構造柱呢?他們間有什么區別呢?
砌體結構中抗震構造柱的作用
砌體結構中抗震構造柱的作用.pdf
砌體結構中構造柱的多少是影響結構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和工程造價聯系緊密的要素。抗震規范上要求大洞口兩側和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要設置構造柱,不過個人對這個大洞口和大房間的理解不一樣。看到有圖集上指出,大洞口為洞寬>2.1m的洞口。請問各位的看法是怎么樣的呢?正好2.1m的洞口是否要設置呢?歡迎大家各抒己見,都說說各地個人的處理方法。
砌體結構構造柱用 整體木模板,表面覆蓋模板布拆模后效果圖 獻丑了 呵呵
砌體結構施工中構造柱與圈梁的施工到底是梁抱柱還是柱抱梁,能否是柱子的鋼筋兩根在柱內,兩根在柱外,有沒有圖集,哪位大俠知道,請指導。
1.圈梁宜連續地設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閉狀;當圈梁被門窗洞口截斷時,應在洞口上部增設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與圈梁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間距的二倍,且不得小于1m; 2.縱橫墻交接處的圈梁應有可靠的連接。剛彈性和彈性方案房屋,圈梁應與屋架、大梁等構件可靠連接; 3.鋼筋混凝土圈梁的寬度宜與墻厚相同,當墻厚h≥240mm時,其寬度不宜小于2h/3.圈梁高度不應小于12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4φ10,綁扎接頭的搭接長度按受拉鋼筋考慮,箍筋間距不應大于300mm; 4.圈梁兼作過梁時,過梁部分的鋼筋應按計算用量另行增配。
1)應根據砌體結構體系.砌體類型.結構或構件的受力或穩定要求,以及其他功能或構造要求,在墻體中的規定部位設置現澆混凝土構造柱; 2)對于大開間荷載較大或層高較高以及層數大于等于8層的砌體結構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設置構造柱。(1)墻體的兩端,(2)較大洞口的兩側,(3)房屋縱橫墻交界處,(4)構造柱的間距,當按組合墻考慮構造柱受力時,或考慮構造柱提高墻體的穩定性時,其間距不宜大于4M,其他情況不宜大于墻高的1,5--2倍及6M,或按有關的規范執行,(5)構造柱應與圈梁有可靠的連接; 3)下列情況宜設構造柱(1)受力或穩定性不足的小墻垛,(2)跨度較大的梁下墻體的厚度受限制時,于梁下設置,(3)墻體的高厚比較大如自承重墻或風荷載較大時,可在墻的適當部位設置構造柱,以形成帶壁柱的墻體滿足高厚比和承載力的要求,此時構造柱的間距不宜大于4M,構造柱沿高度橫向支點的距離與此同時與構造柱截面寬度之比不宜大于30, 構造柱的配筋應滿足水平受力的要求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3-12-11 22:06 編輯 二次結構構造柱的模板加固有開3口的T字型,甚至開4口的十字型,陰陽角模板加固該怎樣加固。 我大哥說只能在砌體上打洞用步步緊扣死。求大神說說你們項目是怎樣加固的。求最規范的和性價比最高的。
砌體結構的一般構造措施
02YG001-1砌體結構構造詳圖
由于各種原因(此處不介紹了)砌體結構地下室沒有設置構造柱,現在地下室墻體已經砌筑了一定高度,現在求證,如果地下室不設置構造柱行不行。規范上說是構造柱伸入室外地面下500,關于帶地下室規范上沒有相關的說明。構造柱的主要作用就是地震作用時約束墻體,現在地下室外墻沒有開洞,室內外高差也不大,應該算嵌固條件比較好的。有地震作用時,本人認為即使地下室部分沒有構造柱影響應該也不是很大。現在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依據,請大家給看看哪里又相關的依據。
抗規7.3.1說較大洞口兩側設置構造柱,7.3.2說構造柱的截面及配筋要求,最小截面180X墻厚的。規范7.5.2條底框過渡層墻體較大洞口兩側構造柱截面構造柱最小截面120X墻厚的(規范僅這一條說了洞口兩側構造柱最小截面),既然過渡層尚可以用最小截面120X墻厚的構造柱,應該可以推廣下來,前面砌體洞口兩側構造柱就可以用最小截面120 X墻厚的構造柱,從構造概念上,洞口兩側的構造柱起的作用比墻體拉結普通構造柱作用稍小點應該。所以砌體較大洞口兩側構造柱最小截面用120 X墻厚的構造柱,這種推理沒問題吧。
正在做一底框結構,上部砌體由于建筑立面要求,外墻局部厚度370,其它都是240,是同一片墻上,需要在變厚度處設置構造柱[ 本帖最后由 lulilfy 于 2010-11-15 12:3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