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一個項目高度130m,水系統沒有設計板換或者中間水箱,立管從-1層直接到頂,請問,這樣設計有問題嗎?水泵的承壓能夠滿足嗎?
我是新手 對于規范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我這個帖子就專門針對建筑規范 如大家有哪里不清楚 理解或覺得矛盾的地方就提出來 大家在回答的時候 在前面加上“回答X樓:” 這樣看帖的人就會很快找到問題 好了 我是一樓 我的問題是這個: 在2009版的《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中第2.3.2規定 :在除特殊地區(機場,文物保護等)外,其建筑高度,平頂房屋按其建筑外墻散水處至屋面面層計算,如有女兒墻,按女兒墻頂點計算;坡屋頂按建筑外墻散水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計算。在《民用通則》中也是如此規定的,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版中:建筑高度為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或檐口的高度。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6年版中:建筑高度,坡屋面至檐口,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至屋面面層。 我想問下到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 我說的是建筑高度也許很幼稚 但我很迷惑了很久 望前輩給新手一點……
1.《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1 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3 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當建筑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0.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劃區內。注:建筑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 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2 非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人建筑高度內: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
建筑高度與結構高度有沒有區別嗎.建筑高度,我比較清楚,但結構高度不清楚.例如不同的結構形式都有不同的限高,這個高度指什么,還有磚混結構的限高等.我不明白,請各位高手指教.
各類規范對“建筑高度”的認定
建筑室外設計地面(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0.1m,建筑首層室內地面標高±0.0m)至檐口、屋脊的高度分別為49.9m、52.1m。請問該建筑高度是多少米?感謝大蝦們
建筑分類是學習建筑防火及檢查的重中之重,而建筑高度的計算是學習建筑分類的基礎。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第1.0.3條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燎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內。《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2003年版)第5頁第2.3.2條建筑高度:平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兒墻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5%、高度不超過4m的不計入高度之內。應按哪個執行?
個人感覺地震安評報告主要適合場地土相關的,和建筑的結構形式關系不大,除了可能會影響選取的地震波的時長,所以建筑高度增加后,地震安評報告不需要重做,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另外,地震安評報告可以提出和規范的表中查出的不同的抗震設防烈度嗎? 個人感覺應該不行吧?請高手指點,謝謝
本人剛從事結構設計不久,設計一個兩層的車間,建筑總高15米,底層8米,第二層7米,樓面活載每平方米5kN,正規出圖的。同事說曾經他做過類似項目,當地審圖公司的意見說要做樁基礎。但是我翻樁基規范沒說明打樁和建筑物高度有關,求各位前輩指教。謝謝了
本帖最后由 結設是藝術 于 2015-1-19 18:52 編輯 鋼混高層建筑,有其適用高度。 只分 A級 B級, 規范表有編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 A.0.1 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請問:若突出屋面的是一間會議室、活動室什么的房間,其面積
規范中提到以室外地坪為起算點,但是重慶市超限審查文件中,說的是以嵌固端為起算點。比如車庫頂板為嵌固,就以車庫頂板起算;基礎定為嵌固就以基礎頂算。通常為了歸并嵌固剛度問題,喜歡搞基礎頂為嵌固,這樣問題就出來了,一個25層的建筑就有可能跨越80m高度分界線
本帖最后由 烈風 于 2017-5-19 10:43 編輯 按照《建規》2014的附錄A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A.0.1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第6款: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可以分步解讀為:a、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建筑高度;b、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那問題來了:如果上述a與b都同時出現呢?如何計算建筑高度?舉例:某住宅的室外至屋面總高是30m,其中,自行車庫為1.8m,它的室內外高差為0.6m,那它的建筑高度是多少米?A: 30-1.8-0.6=27.6m(只要不超指標,減扣值按合并考慮);B: 30-1.8=28.2m
建筑分類是學習建筑防火及檢查的重中之重,而建筑高度的計算是學習建筑分類的基礎。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附錄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為大家圖文解讀“建筑高度計算的6種形式”與“建筑層數計算的3項特殊”。 一 建筑高度的計算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各位大俠:《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A.0.1第6條:對于住宅建筑......,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我的理解是這段話可分為兩層意思:1、室內外高差不大于1.5米時,高出室外地面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2、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也就是說,建筑高度的起算標高面可以是室內地坪或地下、半地下室的頂板面。但我認為這樣的說法(尤其是我說的第1層意思)和這個附錄A.0.1的前面幾條——建筑高度的起算標高面應該是室外設計地面的規定是矛盾的。各位有何高見,請不吝賜教。
在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4.5建筑中寫到“2 非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筑,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計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但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中“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兩個規范對有女兒墻的建筑高度有不同定義,在實際工程中該如何處理?
入群領取BIM學習資料,免費直播。QQ群:939027276 建筑高度和層數的計算 從哪里算起?到哪里結束? 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 身為建筑從業者你說的清嗎 圖文解讀建筑高度計算的6種形式建筑層數計算的3項特殊讓你輕松掌握! 建筑高度的計算 剖面示意圖
民用住宅按層數劃分為多層建筑住宅(4~6層)、中高層住宅(7~9層)、高層住宅(10層以上)。眾所周知,在多層建筑中層數越多越經濟,即6層最經濟。當住宅超過7層,就要增加電梯費用,需要較多的交通空間(過道、走廊要加寬)和補充設備(供水設備和供電設備等)。特別是高層住宅,要經受較強的風力荷載,需要提高結構強度,改變結構形式,從而使工程造價大幅度上升。具體表現,從4個與建筑高度有關的方面總結其與成本之間的關系:1、從建筑消防要求上講普通民宅層數的臨界點為6層、9層、12層、18層;其高度的臨界點為24米、32米、50米。6層以下的磚混結構(無商業網點)或高度24米以下(無商業網點)的民宅沒有特殊的消防要求,不需要加設電梯和樓梯,所以在總體規劃允許高度范圍內,盡量選擇接近臨界點高度的層數。6層以下或高度24米以下的帶商業網點的均有消防要求,所以商業網點的層數取高舍低。7~9層或24米至32米的民宅消防標準為一個檔次;13~18層以上或32米至50米的民宅消防標
建筑分類的判斷是消防三門科目常考的知識點,同時也是做對案例分析題目的前提和基礎。而建筑高度又是判斷建筑分類的重要指標,在考試中經常會出利用建筑高度來判斷建筑分類的題目。下面就分門別類的歸納一下建筑高度的計算方法。根據《建規》附錄A的規定:A.0.1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3 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 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