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動態監測工作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需求和服務的有效性,在監測工作中遵循服務性、規范性、綜合性、動態性和層次性原則。
水土保持監測報告提交給誰審批?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是誰出資?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是在整個工程(建設項目自身工程或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的什么階段開始實施?什么階段宣告結束?
水土保持資質申請表中需要數據采集設備和數據分析處理設備,數據采集設備知道一些,請問徑流、泥沙、降水等數據分析處理設備一般有哪些?謝謝!
《關于加強水文系統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通知》(水保[2005]560號)【PDF格式】自己逐字打出來制作的PDF格式。結合水文系統的數以萬計的水文測站應該是今后面上水土保持監測的主要方向。
【摘要】 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移動監測系統實現了通訊、定位/導航、水土保持工程信息獲取和處理、地形分析、數據存儲與管理、水土保持工程驗收分析、文書傳送、指揮控制等功能,具有體積小、重量輕、攜帶方便、集成度高、功能齊全、使用方便、組合簡單等特點,應用于水土保持工程驗收和野外數據采集的工程驗收和其他相關業務,便捷了水土保持工程規劃、工程監理、工程監督、工程驗收等管理工作。 【關鍵字】 水土保持;嵌入式地理信息系統;移動監測 黃河流域水土流失舉世矚目。嚴重的水土流失,既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也對黃河安瀾形成長期的威脅。防治水土流失,建設生態環境,是一項意義重大、形勢緊迫的宏偉工程。因此近幾年,我國每年都劃撥巨資在黃河流域建設水土保持工程,對黃河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同時也給流域管理部門增加了新的課題,那就是如何實時、準確和有效的對大量的水土保持工程進行監控、驗收和管理,而其中最關鍵的技術就是如何對水土保持工程進行準確、快捷的數據采集。 因此,為了解決黃河流域所有水土保持工程的規劃、監控、驗收、審核等管理工作,
結合項目區地理環境特點,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監測內容。水土流失狀況采用調查、定位觀測、巡查的監測方法,對水土流失面積、水土流失程度、施工期土壤流失量以及土石方開挖量、取棄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落實等情況進行監測。 1、棄土棄渣監測 工程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主要是取、棄土(渣)場,主要監測取、棄土(渣)場的取、棄土量,棄土(渣)堆放情況(面積、堆渣高度、坡長、坡度等),巖土類型,防護措施及攔渣率,穩定性等因子,通過調查,分析處理數據,達到監測的目的。 2、水土流失防治監測 根據工程設計和施工安排,對防治責任范圍內的水土流失因子、水土流失狀況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進行監測。 3、施工期土壤流失量監測 通過查閱《口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利用該報告中的設計圖紙和全線地形圖,結合實際調查水土流失現狀,對施工過程中開挖擾動地表、壓占土地和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程度和面積分別進行調查監測,通過計算、統計等方
目前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正處起步階段,很多方面還需探索,如果各位對水土保持監測有什么見解,建議,都來討論討論呀,介紹點經驗,大家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最近,我們編寫了幾個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監測一章基本是一個模式,可到水利部審查后,評價不一,有的專家說寫得很好,但有的專家說不行,請問誰知道到底應寫成什么深度,寫什么內容,有沒有較成熟的范本,請各位老兄幫忙!!!
水土保持監測上崗培訓講義
水土保持常用監測手段及方法
收集歸納了一些水土保持監測資料,想要的關注我吧。 1、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與評價標準 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規程
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主要任務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的主要任務包括建設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與信息系統、完善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標準與管理規章、鍛煉和培養監測技術隊伍、強化水土流失動態監測、開發預報模型等五個方面。
因發展之需,現面向全國招聘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水土保持工程師1名,主要在深圳市內工作,學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熟悉水保監測和水保方案編制業務,會編寫專業水保方案和監測報告,有以上兩項專業上崗證、水保監測站工作經歷者優先。有意者請傳輸簡歷或致電垂詢。地址:深圳市科技園南區R2A-2F中區。聯系人:張小姐 電話:0755-26972876 26972837(Fax)網址:www.szruyin.com E-mail: [email protected]
所收集的一些關于水土保持監測與一些新技術在水土保持監測中應用的一些淪文,pdf格式。
小弟才疏學淺目前剛剛接手有關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理、監測工作,才入門實在有點力不從心,還望諸位高人相助,有沒有最近編寫的監理報告或者監測報告可供上傳的,感激不盡!
剛出來的《關于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意見》,誰發個按這個意見寫的監測方案呀?泥漿沉淀池,臨時排水溝這些措施是不是要沒10天監測記錄一次,綠化區監測是怎么樣進行的???
日前,在開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項目過程中,深感法律依據匱乏,不能明確知道水保執法,及有警示意義的處罰條款,因此業主感覺水保監測可以不做,是監測停留在表面,不能像方案一樣深入落實。兄弟目光狹淺,目前我所知法律依據只有兩點:一是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號公布 根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號修改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對不足水土保持監測為事后監督管理,處罰為罰款1萬元,不能通過水保驗收,但是實際操作有難度,不驗收照樣投產;處罰1萬元,就目前物價水平及利潤相關,違法代價微不足道。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12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但是該辦法只是要求,沒有明確的執法依據及處罰條款。請各位同仁就此討論,提供出更好的法律依據,幫助小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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