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關于幼兒園衛生保健提及到了晨檢室、保健觀察室、消毒間、餐具消毒的設計規定。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1的規定。表4.4.1 晨檢室及保健觀察室的最小使用面積(m2)
,很有用的規范
14年發布了目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但是沒有正式施行,按道理應該還是按照87年的試行稿來執行,現在由于場地條件限制,就沒有做全封閉的圍墻設計,現在規劃局不批,又拿出了新規范來說,大家怎么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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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重新整理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下面是截圖
有哪位知道關于幼兒園托兒所的消火栓的設置規范規定?在《建規》和《幼兒園托兒建筑設計規范》中好像找不到這方面的條文,請高手指教!急!
哪位朋友有JGJ39-87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請上傳,本人將不勝感激!!!目前還執行該87年的規范嗎?我最近在某2010年設計的幼兒園施工圖紙總說明中,見到主要設計依據是JGJ39-87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6年11月1日,《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開始實施,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同時廢止。由于前后相差幾十年,新規的改動也比較大。在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的實施過程中,這樣那樣的疑惑就出來了,網上呢,也是眾說紛紜。小編本次就來大體捋一下!一、幼兒園基地選擇要求? 3.1.2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二、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
1.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按小型:1-4班;中型:5-9班;大型:10-12班。 2.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注意: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應設獨立出入口,采取隔離措施。 4.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各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m2,且宜采取分隔措施;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水深不超過0.30m的戲水池;游戲器具下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5.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且綠地率不應小于30%。 6.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7.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
對托兒所、幼兒園應做好哪些消防管理工作? (1)托兒所、幼兒園為多層樓房時。應將年齡較大的兒童安置在樓上,以利于疏散。 (2)使用石油液化氣的托兒所幼兒園、對使用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液化氣的性質,懂得安全操作技術,并能正確處理設備故障和漏氣事故。使用時先點火,后開氣,使用后要將閥門關嚴。 (3)老師、保育員用的火柴、打火機要保管好,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并應教育兒童不要玩火。 (4)托兒所、幼兒園應和當地消防部門共同制訂應急方案。包括:疏散、滅火等,使工作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并保持定期進行演練。 (5)托兒所、幼兒園應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更換、保養。規模較大的托兒所、幼兒園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定義:強制性條文是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的,且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正文:《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編號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強制性條文及說明如下: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3.2.8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說明:幼兒的生活和發育需要一定時間的陽光來殺滅一些細菌,保證幼兒身體健康。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4.1.3 條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說明:1.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風、防潮、排水等條
對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要求是什么? (1)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2)托兒所、幼兒園房問門至外部出日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①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間之間的房間。一、二級建筑為25m,三級建筑為20m;②位于袋形走道或盡端的房問,一、二級建筑為20m,二級建筑為15m. (3)托兒所、幼兒園用于疏散的樓梯間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的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等。樓梯間內宜有天然采光,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 (4)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平臺,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樓梯和出口平臺內嚴禁存放物品,保持通道暢通。 (5)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過10°,但離扶手25cm的踏步寬度超過22cm時可不受此限。 (6)疏散用門不應采用吊門或拉門,嚴禁采用轉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8.3.4條第4款規定:大中型幼兒園需要設置自動噴淋滅火系統。但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仍然沿用GB50084-2001(2005年版)沒有同時更新。《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9頁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舉例中卻并沒有明確托兒所幼兒園危險等級。但參照第59頁“將德美英日等國規范的火災危險等級舉例列出,供有關設計人員、公安消防監督人員參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房間組成應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性質、分類、規模、標準及地區的差異與條件,主辦托兒所、幼兒園單位的要求等因素確定。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 第4.1.3條: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強制性條文) 幼兒生活用房又分為: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幼兒園生活用房。參考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ClassRoomInfo/1_58.shtml 1.托兒所生活用房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幼兒。托兒班和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頻率問題的匯總!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413/2448003.shtml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行業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我
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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