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關于合同的資料
1.首先,合同中必須寫明裝修的具體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這兩點,給某些裝飾公司粗制濫造和拖延工期埋下了“伏筆”。 2.其次,在合同中必須注明使用的裝飾材料的具體品牌或型號,以防裝飾公司以次充好。 3.合同中有關保修的條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責任:如果屬于施工或材料的質量問題,裝飾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屬于用戶使用不當,雙方可協商處理 。 4.考察施工隊裝修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施工隊的素質。所以在裝修之前,業主還要考察一下裝修公司所用的施工隊。
某發展商擬興建一商業住宅樓,設計工作已經完成,施工圖紙齊備,施工現場已完成“三通一平”準備工作,具備開工條件,經公開招標后選定A承包商為中標人,并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為一年。施工過程中,鋼筋的價格由報價時的價格2600元/t上漲到3500元/t,承包商要求發展商補償鋼材差價。問題:(1)除了公開招標,還有什么招標方式? (2)該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是否合適? (3)承包商要求發展商補償鋼材差價的要求是否成立,為什么?請根據背景材料按要求詳細作答。
在GF-2000-0208合同條件中的,當第39.1條全文被刪除后,出現變更工作,監理是否有權力拒絕對變更工作認證和撥款。變更工作內容是否可以認為是施工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在監理管理想權力范圍以內,業主的這種做的含義是什么,同時業主應該為些承擔什么樣的義務。
zhixianlujqiaol合同文件scshutong招投標澄清備忘錄
本帖最后由 一百年以后 于 2016-6-16 09:54 編輯 刪帖了,群也不用加了。
常見的固廢那些都屬于危廢
好東西一塊分享,是提高國際工程語言與思路的起步。。。 upload/forum/2004222170826.zip
關于固定總價合同的結算價某臨時路項目,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雙方約定“固定總價為最終結算價,發包方有權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工程變更,對不超過10%以內的工程量予以增減或者調整,結算價不予調整。”在施工中,三方對原地面標高進行了復測,發現與設計原地面標高不同,對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采用“三方聯測結果確認表”的形式予以了確認,聲明其作為承包方申請工程計量的依據。問題:1、確認單是否該作為計價依據?按圖紙量還是確認單量? 2、對圖紙以外的工程內容是否可以計價?我的理解:確認單不能作為計價依據,圖紙以外的工程內容可視為工程變更,按照合同約定處理。請大家指教![ 本帖最后由 qiyun-tom 于 2008-9-12 11:01 編輯 ]
建設監理的合同結構及其特點是什么? 答:建設監理的合同結構主要有3種類型,即總分包結構、平行委托結構和總包結構。 (1)總分包結構的優點: ①整個建設項目監理的總目標由項目監理總包單位負責,有利于工程建設項目目標的總體規劃與協調控制。 ②由于各分包監理單位分別向總包監理單位負責,又總包監理單位協調各分包監理單位的工作,因而大大減少了業主的協調工作量。 ③由專業監理單位分包各專業工程,能使建設監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2)平行委托合同結構的優點: ①業主可以分期分批委托工程監理企業開展建立工作,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設目標。 ②由專業監理單位分別承攬其相應工程的監理任務,可以提高監理工作成效。 (3)總包合同結構的優點: ①有利于整個建設項目的目標規劃和協調控制。 ②建立組織內部的協調工作也較方便。
工程合同管理與案例[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1-2-11 15:11 編輯 ]
各位有經驗的行業朋友,手上有個審計的活,是固定總價合同的。甲方要求對除了聯系單變更部分進行審計外,還需要對固定總價部分的工程量進行核算(據甲方說,固定總價部分的工程量存在虛高的問題),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另外,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來說無論任何情況,都不需要對固定總價部分進行核增減?懇請行業高手們解答,謝謝!
在這里拋磚引玉,傳個勞務的計價規程給大家。
本合同書格式為示范文本,僅作為中標人與采購人簽定正式采購合同時的參考
水利工程的合同外工程量是可以同施工進度款同期申報的,一般申報額度是60%。如果想申報合同外的工程量,首先必須有工作聯系函提交給監理及建設單位,等到監理及建設單位批復以后才可以做新增工程量簽證單。假如是清單里面沒有類似參考單價的項目,還必須做一份單價分析表給各方簽字。等到弄完以上這些程序,才能把合同外的工程量隨當期的施工進度款一起申報。現在的問題是:要弄完以上的這些程序,得花好長的時間,特別是涉及”錢“的工作聯系函,監理和業主久久都不下筆簽字,更別提新增的工程量簽證單了。我想問問壇里的各位大俠,平日里是怎么弄這個合同外的工程量簽證的。弄的程序是否和我上面說的過程一樣?希望大家踴躍發言,共同促進提高。
FIDIC合同主要條款的解讀
現在很多的企業,比如,建筑公司,監理單位,絕大部分和你簽勞務派遣合同,如果你你考證,考監理工程師、建造師、造價師、安全工程師等;考過后,注冊又需要單位和你簽的合同和繳納的養老保險;但本人又是和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建筑公司和監理公司只是借用。有的公司給你的證件注冊上后,注冊單位為所在工作的單位,他們不通過本人,又是怎樣操作的呢,合同和保險又是怎樣提供給人事部門的呢,是不是"造真"呢?應該是一個普遍存在大問題。這樣,公司和被注冊的員工又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呢?是不是還是勞務派遣關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