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與設計.part1.rar
于海平,籍貫山東文登,畢業于山東建筑工程學院,從事工程勘察工作26年,山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高級工程師,全國超高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于海平是目前記者采訪的工程師之中獲獎最少的一位,可是工作卻是非常重要成績也是非常顯著的一位。他是全國超限建筑專家委員會44名委員之一,也是山東、山西、河北、河南、安徽五省僅有的一名。也就是說,目前山東省的高層建筑設計圖紙基本上都得經過他的審查。所以,這也成為他不能參評建筑設計和不能獲獎的原因之一。不過,在2000年以前于海平從事的就是建筑設計工作,而且經他設計的建筑還創下多項山東之最。高達三十八層,設計于1993年的山東電信技術中心就是于海平設計的,大樓封頂時,曾保持了山東省最高建筑紀錄。
本人經整理,現將工程勘察與設計有關收費的規定及相應定額上傳,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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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注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置,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主題詞:勘察 收費 規定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
工程勘察專業乙級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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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臺-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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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設計取費標準(2002).pdf
前幾天從某化工網上看到的一條消息,有人爆料說:今年勘察設計注冊考試開始實行閉卷滾動考試,爆料人說的信誓旦旦的。請問大家覺得這個消息靠譜嗎?如果是的話,那么多規范公式怎么背得下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