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對現在適用不強,法律概念模糊不清,可操作也差。一個案件在中途經常中止不能進行下去,罰款一定數額還得經人民政府批準。不知道從事水保工作人員是不是有同感。希望新《水土保持法》早日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領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水土保持法還面臨著不少拯待解決的矛盾和復雜問題,或者說隨著水土保持工作的發展,有的內容有必要進行完善和修訂,此文對有關幾個問題作點探討。 1、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補償的問題。首先,現行的水土保持法規文件規定的補償是指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需要給予補償,即一般的簡單的物——物補償,并且以損壞面積和恢復同等工程的造價作為補償的標準或計算的標準。水利部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設施的總稱”,所稱的補償是指“對損毀或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這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有權解釋,未上升為法律條文,在實踐中往往引起相對人的爭議。在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損毀和改變原有地貌、植被、工程等,補償確應是一種功能的補償,是因開發建設造成的蓄水保土功能下降和削弱,打破了原有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平衡的補償。從國家整體來看,這部分設施的水土保持功能受到了損害或降低,國家從其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我們研究了《水土保持法》(征求意見稿),現將修改意見(非常顯示)奉獻給大家,請各位賜教,共同為我國的基本國策——水土保持貢獻力量。
呵呵,組織一個活動,請斑竹給加分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下載] 中國針對四大問題修改現行水土保持法中國針對四大問題修改現行水土保持法2010年08月23日 21:08新華網【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評論3條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 姚潤豐、崔清新、崔靜)受特殊的自然地理和人為因素的影響,目前中國的水土流失十分嚴重。為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了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針對水土保持的規劃編制、強化不同類型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完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這4大問題,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受國務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長周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們對生態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水土保持工作統籌規劃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開展;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夠完善,不能完全適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要求;各類生產建設活動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和治理的區域及對象已不限于現行水土保持法規定的區域和范圍;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不夠完善,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
先睹為快,對此事關心的人認真看看吧。其中特殊顯示的地方是我們自己的修改建議,要特別提出的是,附則中對“水土流失”的解釋我想大家應該好好研究一下,究竟什么是水土保持中的“水土資源”,這是根本中的根本!!
本人在工作中遇到這樣情況,新水土保持法中引用的是“生產建設項目”,那么房地產項目、公路、河道治理等公益性項目不屬于“生產建設項目”,怎么落實水土保持法
我們這里的水土保持做得怎么樣?幾張改田照片
水土保持相關的一些法律不完善的地方還望大家能夠補充完善。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記得參加工作的時候,做設計都沒聽說什么水土保持,開始還在懷疑是不是幾千瓦的小工程不用做水土保持!后來才發現,水土保持是做水文的同事單獨做的,咨詢下,知道內幕是:做不做無所謂,做也是隨便搞的,把上一個設計的水土保持直接拿到下一個去,不用修改,居然也可以審核過關.....汗......由此可以看出,水土保持在很多的地方不受重視,在你們當地情況怎樣呢?大家討論下!
水利部《水土保持法》修訂重點專題調研工作會議召開 水利部網 2007-03-13 本站訊(特約通訊員張小林)2007年3月9日,水利部《水土保持法》修訂重點專題調研工作在北京正式啟動,長江委水土保持局、長江流域水土保持監測中心站派出人員參加有關專題調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該法律頒布實施以來,對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江河治理和農業生產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以及資源、環境、水土流失狀況的變化,《水土保持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通過修訂使之更加完善。2005年水利部正式啟動了《水土保持法》修訂工作,成立了水利部《水土保持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水土保持司《水土保持法》修訂前期工作小組。到2006年12月,水利部召開了多次修訂研討會,修訂工作小組召開了8次工作會議,完成了《水土保持法》(修訂草稿)和17萬字的修訂條款說明。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
根據最近了解的消息,原本應由水利部審批的方案、但省及地方申請委托審批的項目,雖然有水保司的委托函和省及地方的水保方案批文,在目前國家發改委的的核準過程中出現了些問題。國家發改委認為,水保司的委托函應由水利部出,所以,他們認為省及地方的水保批文不合要求。據了解,目前的解決辦法是,水利部委托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對原來的方案進行復審,然后出具一個復審意見,根據復審意見修改后再按照一般報水利部的方案路線走,最后拿到水利部的批文。由于是剛剛聽說的消息,所以還不知道具體的細節,如果是真的,希望大家有這種情況的朋友盡快了解下情況。
大家一起學習一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公告2008年第18號(總第131號)》批準公布《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GB/T16453.1-6 -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規劃通則》(GB/T15772-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效益計算方法》(GB/T15774-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驗收規范》(GB/T15773-2008)、《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程》(GB/T22490-2008)等五項水土保持國家標準,于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希望哪位有的,能盡快上傳!
拙見如下:(1)第三條通過什么途徑進行檢舉和控告,之后有關部門如何保證控告人的隱私?如何保證控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2)第四條水土保持不是一個部門、一個機構的事情,在工作中有關部門應相互協作。(3)第九條本人最恨這一條。治理費用包含在單價里、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實際上就是沒有,承包人永遠都是被動治理。應當從源頭、從合同階段就劃出一筆錢,用于水土流失防治。(4)第二十六條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的現象太多了,工程建設參建單位一般都睜一眼閉一眼。關鍵是倒了,怎么控制?怎么處罰?該負什么責任?切莫大而空。(5)第五十六條不得有利益關系?曾經見過這句話,半天都不能理解,只好發個函,說我跟叉叉叉沒有利益關系。請問,這句話有什么實際意義?比如設計的是廣東水利水電設計院,驗收的是廣東水利廳,評估的單位肯定跟這些單位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算不算有利益關系?(6)第五十七條檢查內容、義務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12.25修訂)
水土保持工程報告編制新規程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