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除塵風機的管理規定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200705)
[size=14.6667px]分享一篇建筑中城市消防規范,內容很完整,資料整理來源 [size=14.6667px]--- [size=14.6667px]眾智建筑資源 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防火滅火能力,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根據
關于危險廢物運輸管理規定
論文簡介:為實現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本規定。 投稿網友:komattana 上傳時間: 2013-09-05
氧氣、乙炔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避免激烈振動和碰撞沖擊,防止氣瓶直接受熱。 2 、嚴禁氧氣瓶與乙炔瓶等易燃氣瓶混裝運輸。 3 、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少于 10 米,氣瓶間距離保持 5 米以上。 4 、開啟瓶閥時,用力要平穩,操作者應
論文簡介:重慶市城市規范管理技術規定,希望對大家有用 投稿網友:lf15215047463 上傳時間: 2013-03-20
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剛接到命令要求編制本單位[10kV配網結線圖管理規定],那位大哥有的,請支援一下.或用其它資料交換,本人負責配網運行,有大量這方面的資料,如要交換請提出.送分亦可.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一、施工工地大門及圍護 1、施工工地的大門和門柱應牢固,美觀,高度不低于2M。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門柱應為矩形或正方形,短邊不小于0.36M。 2、施工現場圍墻應封閉嚴密、完整、牢固、美觀,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圍墻按地區要求使用金屬板材、標準塊材砌筑、有機板材、石棉板材或編織布、苫布等軟質材料拉緊繃直。 3、施工工地應在大門外附近明顯處設置寬0.7米,高0.5米的施工標牌,寫明工程名稱、建筑面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地負責人姓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內容。字體規整、明潔美觀,設置高度底邊距地面不低于1.2米。 4、大門內應有施工平面布置圖,比例合適,內容齊全,一般以結構施工期平面圖為主,也可分基礎期、結構期、裝修期分別設置平面圖。還應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板、消防保衛管理制度板、場容衛生環保制度板、內容簡明、實用,字跡工整規范。 二、臨時設施 1、利用施工現場或附近的現有設施(包括要拆遷但可暫時利用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本身的建筑物
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設備的管理,不斷提高水文、水質信息采集、傳輸和處理的技術水平,根據《水利部設備管理制定》,結合水文工作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7號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已于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長 汪光燾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的綜合抗震防災能力,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編制與實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抗震設防區,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區)。 第三條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在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必須包括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規劃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實施。 城市總體規劃與防震減災規劃
某公司質量管理獎罰規定
高壓、特殊管道施工管理規定
光學膜無塵車間管理規定參考無塵車間的管理通過對進入無塵車間的人、物料、機器的除塵管理,以防止人員、物料及機器進入凈潔室時帶入塵源;通過對無塵車間的灰塵進行清除,減少已帶入的灰塵、顆粒;通對凈化系統進行管理,提高過濾效果;(可參考原文:http://www.fenglins.com/article/20120102113529.html)1.建立《無塵車間管理規范》。為使無塵車間持續達到設計的清潔級別,需要對清潔室人員、物料、無塵服穿戴、溫濕度、手(指)套的穿戴等進行規定及管控,《無塵車間管理規范》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1規定無塵服的標準穿戴要求,以圖片的形式張貼在無塵車間風淋室門口;1.2規定禁止帶入無塵車間物品的名細,形成目錄并張貼在更衣室;1.3規定無塵服的清洗頻次及清潔方法:1.3.1每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主題詞:勘察 收費 規定 通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實施手冊
本帖最后由 ternny 于 2016-7-11 17:12 編輯 貴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