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本資料為某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本資料為某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本資料為某地區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
本工程量計算錯誤、工程漏項及概算計算錯誤等原因導致工程結算金額超出概算的,受托方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本工程合同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委托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一般為項目法人單位。
內容簡介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本),WORD格式,38頁,合同包括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及電力 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兩大部分,并對相應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內容具體,可供參考。
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交付時間及份數向委托方交付設計文件,并對委托范圍內的勘察設計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勘察設計費的撥付辦法,自合同生效后 天內,委托方應向承包方給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不足部分委托方應在 天內一次結清(或訂為分若干次結清)。 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