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
重慶市住宅裝飾工程合同 甲 方: 乙 方: 簽定日期:重慶市建筑裝飾協會試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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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俗稱“ 閉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謂“ 固定” 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 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 一律不允許調整; 所謂“總價” 是指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由于固定總價合同具有易于結算、 量與價的風險主要 由承包商承擔 ( 據研究,業主承擔風險比例大致為 20%,而承包商為 80%)以及承包商索賠機會少等優點,因此,近年來很多工程項目都以此形式為合同約定。但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往往給工程結算工作帶來麻煩與困惑,因為依據《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出現建設期材料價格變動、 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問題,在工程結算工作中也不能核減造價。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法釋[2004]14號《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應當有一個足夠清醒的認識:首先對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總價較低的工程,才能優先選用固定總價
如何處理裝修合同糾紛?當裝修單位未完全履行合同,施工質量低劣,不履行質量承諾,裝修材料亂堆亂放,裝修破壞毗鄰房屋,裝修破壞承重結構等等,那么消費者可以和裝修公司協商解決,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等等,小編為您一一介紹。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2、裝修粗制濫造,施工質量低劣。有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干活不上心,工藝不規范。表面上說得過去,但經不起驗收或時間的檢驗,出了問題還強詞奪理。尤其是“街頭游擊隊”,質量更沒有保證。3、裝修后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裝修后應該按合同規定及時維修,但有些公司卻左右推托。保修期內不保修。4、施工中的噪聲擾民。施工中難免會發出噪音,但戶主事先要與裝修公司約好開工、收工時間。不要違反環保的有關規定,否則極易引發糾紛。5、裝修材料或廢棄物亂堆亂放。6、裝修破壞了毗鄰房屋。7、裝修破壞了房屋主體結構及承重結構。針對裝修糾紛,有關部門制訂了一些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乙種本)
近日,天津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履職近四年來涉及建設工程、商品房買賣和房屋租賃等房地產類案件的審判工作情況,發布三類案件審判白皮書,引導社會公眾了解法律適用和運行規則,促進房地產業穩健發展,為現代化大都市建設提供堅強的司法服務保障。本文為
裝飾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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