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考監理工程師的易友們!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7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
水利行業今年監理工程師全國考試過了不少,大部分人可能并不是從事監理工作的,考試過關的人通過注冊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監理工程師,是個問題。希望大家談談如何順利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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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三)報考條件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到2005年年底。
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程序按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92]建建監字第21號)的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況變化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1、監理工程師調換監理企業;2、監理工程師職稱或專業發生變化;3、監理企業名稱變更;4、監理企業撤銷、合并等。為使變更注冊人員了解有關手續,現將有關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一、經本人提出變更申請,填寫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它有關證明材料。二、原聘用企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三、原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管理的總公司)注冊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上加蓋“作廢”章。四、現聘用企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五、現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管理的總公司)注冊主管部門收回原《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變更注冊申請表、
理論與法規模擬題10套
我是今年才報考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畢業已經15年了,只因單位工資太低,無奈只能考個證,準備下一步的后路吧!請高手多指點,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設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協議,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監理工程師所有監理活動都必須圍繞施工合同展開合同管理是實現控制目標的重要手段。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監理工程師就是對施工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監理工程師的角色是業主履行合同的代表,他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處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動必須通過監理工程師認可。實踐中,一些人士認為,維護了業主利益,就會損害承包人的利益,這樣似乎有違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公正性。其實,執業公正性與維護業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對施工過程將要發生的權利、義務、責任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事人雙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商品交換。嚴格履行合同就是維護了業主的利益,就是體現了執業公正性。監理工程師不能為了“執業公正性”而去主動幫助承包人主張權利。當然,維護業主也不是偏袒,監理工程師在實施過程中,不能超出合同的規定,只有正確理解與維護合同雙方的主張,才能真正做到了執業公正性。 工程變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確定因素和設計文件中固有的錯、撞、碰、漏,工程設計變更在
本人對注冊考試的心得是:先認真的把教材看一遍,然后買一套和教材同一個出版社的復習試題,死做,但不要做在習題上面,而是用紙畫好格(因三門是選擇題)做在紙上,錯的到教材上找,看一遍,在題前標好頁碼。做五到六遍,越到后面每一遍的時間就會越快的。到了后兩遍,就把備選答案上沒有的其他答案都寫到習題上來,就是把選擇題當著簡答題來做。 一直到做習題正確率達90%即可??偣残枰蠹s45個晚上,每晚3小時,不要喝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
施工監理這個版塊,主要是針對施工及監理工程師的大論壇,在這里,可能有好多人還沒有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所以很有必要在這里設這樣一個論壇,讓大家交流交流,相互學習吧!大家談一談都是如何做施工監理及如何考取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歡迎大家暢所欲言!
我是一名在校學生,06年畢業,但是不知道監理工程師在上學的時候能不能報名考試,看到一些考試的原則以后,發現需要多少年以上的經驗,和什么文憑之類的東西不直到現在的我能不能報名是不是考到二級建造 師就相當于助理工程師職稱,這樣的話就能考監理工程師馬?
國家對工程建設監理規范定義工程變更為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梢妼嵤┍O理制后,工程變更與以前的設計變更相比較,無論從范圍、性質及具體運做上都有很大的差異,不能按設計變更的概念來理解 FIDIC 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1 工程變更的范圍廣義上的工程變更范圍,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組成部分的變更、工程數量的增減或工程質量要求或標準的變動;同時還包括合同條件的改變。2 工程變更的性質及工程變更的重要性任何部分的工程變更,業主、承包商、設計者、監理都可以提出,但按規范規定,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任何變更,都要由監理工程師來處理,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并報業主批準備案,監理工程師發出有關的變更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通知,業主承包方都應執行。工程變更通常發出在工程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是不可預見,事先無法約定的。需要監理工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注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置,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
一可注冊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二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三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是否可理解為資格證書只要有錢供著,參加繼續教育就可以終生有效果)?大家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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