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199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
政府責任不容推卸 刑民責任應予重視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日前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的內容涉及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等方面。 據了解,與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相比,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責任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和細化;水環境監測網絡不完善,水環境狀況信息發布不統一;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排污許可制度、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僅限于重點水體,需要全面推行等。 政府對轄區水環境質量負責 超出總量指標暫停審批項目 以飲水安全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頻繁發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讓老百姓憂心忡忡。為進一步加強水污染的源頭控制監管力度,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強化了政府的責任。
目前,我國處于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污染隱患多。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焰建議說,“一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有助于推動環境與友好型社會的建設,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能夠較為有效地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綠色保險制度。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缺乏污染損害的賠償標準,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十分緩慢。為此,吳焰今年提交了《關于加快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提案,他建議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建設的強制性方向和過渡措施,同時,國家應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建議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
為防治大氣污染,煤炭大省山西將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污染,同時,強化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12月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備受媒體關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山西生態脆弱,結構性污染矛盾突出,大氣質量保護任務重于全國,環保壓力大,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將成為我省最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 同時,此次新聞發布會上還公布了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其他兩部法規,分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地方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作者: 中國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協會科技通訊 發布時間:2004-10-4 10:42:55 近一時期以來,中央電視臺不斷播放有關環境污染的鏡頭,真讓人觸目驚心。幾個典型的實錄是我國的母親河(之一)黃河上,竟發生那么大直徑的管道,向河邊堂而皇之地大量排放污水;昆明西山區,滇池的青山坡上,竟發生毫無顧忌地開山取石的怪事;海南一家酒精生產企業,成年累月積存那么多廢渣、廢液不作處理,弄成臭氣薰天、味飄萬米,嚴重影響到周圍人民的生活;……。這與我國蓬勃發展的經濟建設是多么地不協調,甚至背道而馳!光明日報8月初刊載了湖南省一位經濟學博士的談話,他說:綠色GDP=金色GDP-黑色GDP。毋庸置疑,上述很多產生環境污染的就是黑色GDP的主要氛圍。也就是說,它不僅沒有起到真正的經濟增長意義,反面削弱了經濟發展的勢頭;如果考慮到長期效應,它所起到的將是促進經濟倒退的作用。中央、政府已經就環境污染的防治與保護,不知強調了多少次、下過多少文,立過多少法!然而由于狹隘的利益關系就致整體社會的利益于不顧,而就屢禁不止了。這猶如盜版光盤和搶占馬路做買賣一樣,哄了跑
發布機關: 交通部 發布文號: 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 發布日期: 2005年8月20日 實施日期: 2006年1月1日 時 效 性: 待生效 題 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保護內河水域的環境及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漁船和軍隊、武警的現役在編船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
高等教育出版社,主編 張自杰,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http://co.163.com/if_38507224_3.htm
針對我國農村的現實和農村水環境污染防治的初步認識,提出自然凈化系統是適合我國農村實際的技術方案.分別對土地處理系統、穩定塘處理系統和濕地處理系統等三類自然凈化系統進行分析比較和討論,提出若干建議.
水污染防治管理 1.水污染防治管理基本要求
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加快水污染防治,實施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是一個持續的任務。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在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呵護水資源中擔負著重要職責。筆者對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審計的重點、方式方法等進行了探析,以期有參考價值。 一、審計關注的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2月28日網址:http://www.gov.cn/flfg/2008-02/28/content_905050.htm
作 者】李國鼎主編 【形態項】 996 ; 26cm 【出版項】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3 【ISBN號】 7-04-013540-X 【原書定價】 136.00 【參考文獻格式】李國鼎主編. 環境工程手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卷.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本書為高等教育出版社組織編寫的《環境工程手冊》之分卷。本書依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之“三化”原則,將全書分為5篇25章,第1篇為總論,包括固體廢物的定義、特征與分類;污染源;采樣、分析與檢測;環境影響與污染控制;環境污染管理體系
大家元旦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