墻設底部加強區,值取墻高十分一。 需與二層選大者,約邊增層不能低。 參見JGJ3-2010《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7.1.4
十一層的框剪結構,地下一層,剪力墻抗震等級二級,地下室頂板厚160mm,我同事認為剪力墻加強區部位為從正負零起算兩層高度,而我認為:嵌固端在地下室底板處,剪力墻加強區部位應從地下室底板算起的兩層,即地下室層加首層兩層,約束邊緣構件設到第二層。 請各位同仁評判下,哪個觀點對啊。先謝謝了
某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結構,地上高度50m,計算其底部加強區高度時是按下列哪條取呢1)《高規》7.1.9條1/8墻肢總高度2)《砌體》10.4.11條1/6房屋高度有高人給解答下嗎
比如一個6層的剪力墻結構,2層地下室,加強層是-1層到2層嗎?加強層是只對邊緣構件有影響嗎?對別的墻,梁沒什么要求吧。
關于剪力墻底部加強區范圍的討論
我做的一個商住樓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地下2層,地上17層,轉換層位于地上第2層,該建筑總高55m,根據《高規》表4.8.2,地下2層~地上4層的剪力墻抗震等級為三級(即地下2層~地上4層這6層為底部加強部位剪力墻),地上4層以上的剪力墻抗震等級均為四級;地下2層~地上2層的框支框架抗震等級均為二級。但是《高規》10.2.16條又說了“框支剪力墻結構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兩端宜設置翼墻或端柱,抗震設計時尚應按本規程第7.2.16條的規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對此我有2個疑問:1、底部加強區我按幾級計算?(目前我是這樣做的:縱向鋼筋的面積按約束邊緣構件的陰影面積,Lc也按約束邊緣構件取值,但配筋都按三級的配)2、PKPM教材說程序自動將框支柱抗震等級按規范提高一級,那我設定的是二級,難道會提高到一級,再就是框支梁有沒有自動提高?
關于剪力墻底部加強區高度的理解(帶轉換層):《高規》10.2.4條: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墻支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請注意,這兩者是“高度”的比較) 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理解和做法,都是直接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如果有一棟120m的建筑,設計為框支剪力墻結構,轉換層設置在二層(一層頂板),層高6000mm,上部層高均為3000mm,如果按照“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做法,則底部加強部位即為6+2*3=12m,但是墻支高度是120m,120*1/8=15m,便應該是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三層了。不知道有沒有人做過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三層的? 由這個例子延伸一下:底部加強部位的“底部”從什么地方算起?我的理解是從剪力墻的嵌固端算起,這樣的話,落地墻的嵌固端應該是地下室頂板或者是基礎,而不落地剪力墻的嵌固端應該是轉換層了。 更嚴重一點的延伸:不落地剪力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是不是應該從轉換層往上取1/8墻肢高度?以以上例子,便該是(120-6)*
高規7.2.2條第四款短肢剪力強墻的剪力要調整,那彎矩要調整么?高規7.2.14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的約束邊緣構件設置,受軸壓比的限制么?
在施的一高層建筑底部加強區混凝土澆筑時混凝土塌落度過小有一面300厚墻,存在澆筑后振搗不密實現象,同一層共計有28面墻體,該面墻位于建筑物外圍角上。設計標號為C60,澆筑時沒有反轉罐車,加上是晚上澆筑的沒有第一時間退料。剛開始料還可以越放越干,大約澆筑了5方料后通知商混將該車剩余灰退場。拆完模后發現該堵墻氣泡較別的墻面多,無狗洞產生,不過后續下雨發現該面墻存在有局部滲水現象。現在懷疑墻體內部純在不密實,影響該墻的承載力。問一下能否進行壓力罐漿法,在滲水部位打止水釘然后用注漿機向墻內注射 加固用的AB組分環氧樹脂對墻體內部不密實部位進行填充,以此來增強該面墻體的承載力。
請教各位高手:高層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高度!1,規范說底部加強部位高度可取墻體總高度的1/10,和底部兩層兩者的較大值。問墻體總高度怎么取值?是從墻體的嵌固端到墻體頂端的高度么?2.如果帶一層地下室,嵌固端取在基礎頂還是一層地下室頂板?3.如果帶二層地下室,嵌固端取在何處?4.如果帶三層或者四層地下室,嵌固端取在何處?
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起始位置的起算位置和高度,是否從地下室,對此問題有許多設計人員把握不準,在此大家討論一下,最好能有可靠依據,因為高規中所規定比較籠統。所提問題如下:一是,即使嵌固層定在地下一層樓面,底部加強部位高度起算點是取地下一層樓面還是首層樓面(即地下室頂板)? 二是,在什么情況下可將地下一層樓面作為嵌固層?進一步說,由于規范并未明確地下一層以下作為嵌固層時的要求,那么是否仍應參照地下室頂板的相關規定,要向下延伸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當然是在需要設置約束構件的時候啦)?
抗震規范6.1.10條規定,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層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規7.1.9條規定,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 兩者的不同處在于抗震規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規沒有這一限制。大家在確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嗎?
普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和其他部位配筋在那里有要求啊?沒找到規范!還有短肢剪力墻配筋要求1.2,1.0規范說是縱筋,到底是橫向還是豎向?還是;兩個方向都是!?
關于剪力墻底部加強區范圍的討論.pdf
我院做了個地下2層地上15層,層高3米,總高不到50米的剪力墻結構住宅,他們都把地下2層和地上2層做了加強部位,我有些不明白了,但“《高規》7.1.9規定: 抗震設計時,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其中是底部兩層啊,是不是該取地下兩層就夠了,怎么取到了地上兩層呢?這個有什么影響嗎?規程的底部是從哪算起的呢?請教各位啊
地下室頂板以上沒有剪力墻只有框支柱,地上三層是商用房都沒有剪力墻用砌體圍護轉換層以上才有剪力墻加強區從地下室頂板直至標準層兩層:是否只對商用房的框支柱進行加強,然后再對轉換層以上的兩層剪力墻進行加強,這是否合符抗震規范?
畢業后在房地產公司浪費了兩年時間,做結構設計的時間不長,接觸的剪力墻結構不多,沒有做過剪力墻結構的施工圖。自己學習了一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論壇里的高手:規范里規定了剪力墻結構的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但對加強部位應該如何加強語焉不詳,墻厚,強度等級,配筋率等等有沒有什么特別要求?
請問一下,剪力墻底部加強區和其上一層在混凝土等級,墻厚等方面要求必須一樣么?比如,底部加強區C40混凝土,墻厚400,配約束邊緣構件底部加強區上面一層,C35混凝土,墻厚400(或C40混凝土,墻厚300)同樣配約束邊緣構件,不知這樣可不可行。請大家指點一下,這里先表示一下感謝。
本帖最后由 結設是藝術 于 2014-12-20 07:41 編輯 底部加強區變化,高度不如舊版大。 十分之一或兩層,取值需準莫弄差。 2012.2.23 [ 本帖最后由
《高規》7.2.6條的剪力調整V=ηvwvw中的vw為剪力計算值,如果題目中給出組合內力設計值,那在計算式還用乘以ηvw調整系數嗎?施嵐青《多高層》精講里面269頁3.3.2題給出的是內力組合設計值,他還是乘以增大系數了,還有254也的3.2.12條給的也是內力設計值也乘以了調整系數了,不太明白了,vw剪力計算值調整,剪力設計值還需要再調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