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做了個地下2層地上15層,層高3米,總高不到50米的剪力墻結構住宅,他們都把地下2層和地上2層做了加強部位,我有些不明白了,但“《高規》7.1.9規定: 抗震設計時,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其中是底部兩層啊,是不是該取地下兩層就夠了,怎么取到了地上兩層呢?這個有什么影響嗎?規程的底部是從哪算起的呢?請教各位啊
畢業后在房地產公司浪費了兩年時間,做結構設計的時間不長,接觸的剪力墻結構不多,沒有做過剪力墻結構的施工圖。自己學習了一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論壇里的高手:規范里規定了剪力墻結構的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但對加強部位應該如何加強語焉不詳,墻厚,強度等級,配筋率等等有沒有什么特別要求?
抗震規范6.1.10條規定,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層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規7.1.9條規定,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 兩者的不同處在于抗震規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規沒有這一限制。大家在確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嗎?
普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和其他部位配筋在那里有要求啊?沒找到規范!還有短肢剪力墻配筋要求1.2,1.0規范說是縱筋,到底是橫向還是豎向?還是;兩個方向都是!?
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起始位置的起算位置和高度,是否從地下室,對此問題有許多設計人員把握不準,在此大家討論一下,最好能有可靠依據,因為高規中所規定比較籠統。所提問題如下:一是,即使嵌固層定在地下一層樓面,底部加強部位高度起算點是取地下一層樓面還是首層樓面(即地下室頂板)? 二是,在什么情況下可將地下一層樓面作為嵌固層?進一步說,由于規范并未明確地下一層以下作為嵌固層時的要求,那么是否仍應參照地下室頂板的相關規定,要向下延伸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當然是在需要設置約束構件的時候啦)?
高規7.2.6條,一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彎矩不放大,其它部位放大1.2,條文說明解釋是為了使底部加強部位出現塑性鉸,其它部位不出現,為什么啊?不是底部加強部位更重要一些嗎?并且其它部位放大彎矩能保證底部加強部位出現塑性鉸?
《高規》7.2.6條的剪力調整V=ηvwvw中的vw為剪力計算值,如果題目中給出組合內力設計值,那在計算式還用乘以ηvw調整系數嗎?施嵐青《多高層》精講里面269頁3.3.2題給出的是內力組合設計值,他還是乘以增大系數了,還有254也的3.2.12條給的也是內力設計值也乘以了調整系數了,不太明白了,vw剪力計算值調整,剪力設計值還需要再調整嗎?
《高規》7.1.4第二款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1/10二者較大值。 《高規》10.2.2 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宜取轉換層以上兩層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 這里的墻體總高度和房屋高度有何區別? 《高規》10.2.2 條文說明提到相比于02規程,墻肢總高度的1/8改為房屋總高度的1/10。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墻體總高度是算到基礎頂,而房屋高度是算到地下室頂板的。 關于剪力墻高度的問題《混規》11.1.5和《抗規》6.1.10均未說清,對轉換層結構均是“框支層加框
80m高的建筑,規范說取2層和總高1/10的較大值,現在2層是5m多,所以肯定取總高1/10。我想問取3層正確還是就是正好取8m正確,不勝感謝。
某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結構,地上高度50m,計算其底部加強區高度時是按下列哪條取呢1)《高規》7.1.9條1/8墻肢總高度2)《砌體》10.4.11條1/6房屋高度有高人給解答下嗎
十一層的框剪結構,地下一層,剪力墻抗震等級二級,地下室頂板厚160mm,我同事認為剪力墻加強區部位為從正負零起算兩層高度,而我認為:嵌固端在地下室底板處,剪力墻加強區部位應從地下室底板算起的兩層,即地下室層加首層兩層,約束邊緣構件設到第二層。 請各位同仁評判下,哪個觀點對啊。先謝謝了
比如一個6層的剪力墻結構,2層地下室,加強層是-1層到2層嗎?加強層是只對邊緣構件有影響嗎?對別的墻,梁沒什么要求吧。
墻設底部加強區,值取墻高十分一。 需與二層選大者,約邊增層不能低。 參見JGJ3-2010《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7.1.4
第11.1.5條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墻總高度的1/8中的較大值,但不大于15m;其他結構的剪力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高度中的較大值,但不大于15m。這里的加強部位是什么意思??如何分辨什么是加強部位什么不是加強部位?
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按《混凝土高規》第7.1.9條的規定計算,計算起點一般是室外地坪。地下一層一般可按加強部位設計,其邊緣構件設計可與地上一層相同(即地上一層的邊緣構件向下延伸一層)。若地下室多于一層,地下2層以下一般可按構造邊緣構件要求設計;特殊情況(如地下室周邊約束條件較差)需另行考慮。
根據《高》7.1。9條,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取總高1/8和底部兩層中較大者,施嵐青的指導中例題就出現答案在"半層位置"的情況,這樣對嗎?是不是應該是整數的層數?
關于剪力墻底部加強區范圍的討論
我做的一個商住樓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地下2層,地上17層,轉換層位于地上第2層,該建筑總高55m,根據《高規》表4.8.2,地下2層~地上4層的剪力墻抗震等級為三級(即地下2層~地上4層這6層為底部加強部位剪力墻),地上4層以上的剪力墻抗震等級均為四級;地下2層~地上2層的框支框架抗震等級均為二級。但是《高規》10.2.16條又說了“框支剪力墻結構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兩端宜設置翼墻或端柱,抗震設計時尚應按本規程第7.2.16條的規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對此我有2個疑問:1、底部加強區我按幾級計算?(目前我是這樣做的:縱向鋼筋的面積按約束邊緣構件的陰影面積,Lc也按約束邊緣構件取值,但配筋都按三級的配)2、PKPM教材說程序自動將框支柱抗震等級按規范提高一級,那我設定的是二級,難道會提高到一級,再就是框支梁有沒有自動提高?
剪力墻的底部截面彎矩最大,可能出現塑性鉸,由于鋼筋和砼在底部截面鋼筋屈服以后的破壞,鋼筋屈服的范圍擴大而形成塑性鉸區。同時,塑性鉸區也是剪力最大的部位,斜裂縫常常在這個部位出現,且分布在一定的范圍內,反復荷載作用就形成交叉裂縫,可能出現剪切破壞。在塑性鉸區要采取加強措施,故該部位成為剪力墻的加強部位。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當剪力墻高度超過150M時,為避免加強區太高,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為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墻肢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
《抗規》P45第6.1.10條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進行了規定我想問一下:這個高度是僅針對其中的落地剪力墻嗎?對不落地的剪力墻其底部是否需要加強,如果需要的話,其加強部位高度也是這樣取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