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層及以上的住宅,首層設置小商鋪,每個小商鋪的面積不超過300M^2,但總的面積超過300M^2,請問這種算是帶商業網點的住宅還是商住樓?因為這個關系到是否將此類建筑定義為居住建筑還是公共建筑的問題。。各位大俠請發表高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第8.4.1條,四: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室內消防給水,在該條文解釋中:商業服務網點的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00平米。
18層住宅樓,與之垂直方向為二層臨街商鋪,部分商鋪位于住宅樓下,這部分面積小于300,這樣的建筑按照什么來做?按普通住宅還是商住樓? 那些商鋪能按群房考慮嗎?合肥市消防部門對于這樣的建筑有沒有專門的條文規定?具體該怎么做呀?請大家指教
新高規規定不超100米一類高層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平方米的衛生間、普通住宅、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噴系統。 那么一類商住樓的住宅樓層部分前室需要設噴淋嗎?
我這有個商住樓,一層至四層是大型商場,六層至三十三層是住宅樓,這是一類公建,我想問的就是住宅部分的樓梯和消防前室,是按公共建筑的面積考慮,還是住宅面積的考慮?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說明】1.0.3 四.4: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必須符合規定的服務網點,如超出規定或第二層也設置商業網點,應視為商住樓對待,不應以商業服務網點對待。2.0.17 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 【說明】 (本條為新增條文) 商業服務網點規范沒有確切定義,與綜合樓、商住樓難以區別,現加以規定以便實施。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層可以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但地上二層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則地上一層必須是
一層為底店,二~十一層為住宅,結構形式為框剪,底店與住宅的入戶完全獨立,地點面積為30~40平米,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商住樓的概念為底下若干層為商店,上面為單元式住宅的建筑稱商住樓,我的疑問是(一)、若干層是否包括一層?(二)商店是否有面積面積指標?因為我最近做的小高層住宅許多是此形式,按純住宅還是商住樓涉及到高位水箱的大小6立還是12立,是否設自噴,如設那高位水箱會為18立嗎? 急盼指點
商住樓和綜合樓有什么區別?《高規》7.2.4: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筑,應設消防卷盤...如何區分商住樓和綜合樓?手頭上有一27層住宅,群房3層為商場,是否要設置消防卷盤?
有一商住樓總的建筑面積為12000平方米,一層和二層為商場,三到六層為住宅,六層帶閣樓!!商場和住宅樓梯分開設置??! 商場分層小戶,一戶單層面積約為160平方米!
有一幢十三層商住樓,地下一層為車庫面積為2433平方米,一層為商場面積為1495平方米,二層為商場面積為1701平方米,三至十三層為住宅,請教各位:地下室、一層、二層需不需要做自動報警系統?我看規范是可以不做,但我看了別人做的圖又都有自動報警系統,連住宅部分的公共部分也設報警系統。
學校畢設,要設計商務中心,但其實是一棟公寓樓,要求底下兩層是商用層,上面17層做公寓。作為沒見過這種房子的人,怎么想怎么覺得別扭,畢竟想想,住在樓上,樓下全是賣東西的,每天上上下下,都要從別人商鋪里過,實在是很奇怪,給我的感覺好像每天出門,但跨出門卻是別人家,還要從若無其事地別人家出去。所以我想肯定是哪里不對,誰有沒有這類建筑的圖紙?我想知道樓內的交通(樓梯、電梯)是怎么設計的,能夠讓住戶避免每天穿越商場的尷尬。
.0.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請問下各位大哥,這300m2指的是一二層商業房的總建筑面積還是指每個門面的建筑面積
本人近日在做一個一類商住樓項目的消防,查了一下規范,好像要住宅部分的走廊要做噴淋,但每層也就是七到八個噴頭而已,如果每層都做噴淋的話,那就要分區,分立管,分高區水泵或做減壓閥等,總之是要用很多的人民幣的。本人有一個設想就是,在噴規里不是有個簡易噴淋的嗎?在住宅的走廊如果要設自噴的話可不可以將水管接在消火栓的立管上,再用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做成一個簡易噴淋呢,這樣就省了很多材料和人工,如果是高層的話,水壓也是可以滿足的呀,因為如果是只在走廊做的話,噴頭也就幾個而已。請問這樣是否可行,請大家多多討論呀!
按照規范,一類高層商住樓的消火栓用水量為40L/s,那么住宅的消防用水量也是40L/s嗎?是否可以參照一類高層住宅選擇20L/s?如果豎向分為兩個區,作為高區的住宅,給水主管管徑就可以采用DN100。你認為這種觀點可取嗎?
一座一類高層商住樓,其中1~4樓商場,5~18層為普通住宅,住宅不設空調系統,同各位探討一下:住宅樓設了擴大消防電梯前室,即消防電梯前室即為通道,此部分要不要設噴淋?
三個單元的住宅樓,底層為架空層,一至六層為一梯兩戶的單元式住宅,在18.00米高處有架空層高為2.4米,為坡屋頂,是否要設室內消火栓系統?
18層單元住宅,其一層是小車庫和<300m2的商業網點,請問是一類商住樓還是二類住宅?商住樓屬于公共建筑一類高層,其住宅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都必須加壓送風;如果是住宅H<100m,就屬于二類高層,僅合用前室加壓送風
請教,一高層,1層為商鋪,商鋪每間面積為不大于300平,獨立出口,但總面積不超1000;2~18層為住宅,高度超50米.根據高規GB 50045-95(2005版)術語 2.0.8 商住樓 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2.0.17 商業服務網點 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按2.0.8看該建筑應為商住樓,而按2.0.17看該建筑為住宅,而下面的商鋪應為商業網點。到底是商住樓還是純住宅?商住樓就是一類公共建筑高層,純住宅就是二類居住建筑高層。
某住宅樓的質量鑒定與加固處理,繼續學習新規范
請教: 1、我們在山西做一個高層商住樓項目超過50米,請問住宅部分是按公建還是住宅考慮,住宅樓梯部分有外窗可自然通風,那是否按高規屬于公建必須繼續通風2、通廊式高層住宅,樓梯間的前室能否把走道隔出來一部做前室(用防火門)?這樣就等于某一戶疏散要穿過前室
商住樓與住宅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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