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畢業的,當時在學校的時候和單位在“就業協議書”上簽的是3年。來工作之后,勞動合同上簽的是1年(有效期到今年的8月10日)。合同和就業協議上面都注明違約金為5000員!在學校的時候談好工資是1200,后來工作了被東扣西扣,只有一半了!這也就算了,而我們整天沒有的事做,學不到東西,更沒有人指導!更氣人的是,院長放話說招我們過來就是打算我們走人?。?!真的很可惡?。。≌`人前程啊!??!我有好幾個同事都已經交違約金走了,可我拿不出那么多的,所以想等合同期到了再走,不知道那時侯是否還要交違約金呢?是勞動合同有效還是就業協議書有效???請指點迷津!謝謝了!
五個月沒發工資了,也不說什么時候發,因為沒有合同,所以說什么也不好用,以前沒有注意,希望和我一樣的,要注意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
1、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等。2、合同的分類:
我單位新建了一個鍋爐房,三臺鍋爐型號為SZL15-1.25,額定壓力是1.25MPa,但是我想知道實際工作壓力怎么確定,我們單位鍋爐是蒸汽鍋爐,一部分蒸汽是生產用汽,另一部分為送給換熱站采暖用的。
我單位新建了一個鍋爐房,三臺鍋爐型號為SZL15-1.25,額定壓力是1.25MPa,實際工作壓力怎么確定, 我們單位鍋爐是蒸汽鍋爐,一部分蒸汽是生產用汽,另一部分為送給換熱站采暖用的。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下載
新勞動合同法對實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計算方式等均與之前的經濟補償制度有所不同,為了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更好的理解和適用新勞動合同法下的經濟補償制度,特作本指引。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鍋爐工程工藝管道焊接施工方案
循環流化床鍋爐是在鼓泡流化床鍋爐技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爐型,它與鼓泡床鍋爐的最大區別在于爐內流化風速較高(一般為4~8m/s),在爐膛出口加裝了氣固物料分離器。被煙氣攜帶排出爐膛的細小固體顆粒,經分離器分離后,再送回爐內循環燃燒。循環流化床鍋爐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由爐膛(快速流化床)、氣固物料分離器、固體物料再循環設備和外置熱交換器(有些循環流化床鍋爐沒有該設備)等組成,上述部件形成了一個固體物料循環回路。第二部分為對流煙道,布置有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和空氣預熱器等,與其它常規鍋爐相近。 循環流化床鍋爐燃燒所需的一次風和二次風分別從爐膛的底部和側墻送入,燃料的燃燒主要在爐膛中完成,爐膛四周布置有水冷壁用于吸收燃燒所產生的部分熱量。由氣流帶出爐膛的固體物料在氣固分離裝置中被收集并通過返料裝置送回爐膛。 文章來自:www.ksjisi.net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嗎? 我表弟在一家企業工作,由于該企業工作任務重,工資較低,我表弟打算辭職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 但是,不久前他卻無意中發現他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里有這么一條:乙方(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經甲方(企業)同意后擅自離職的,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照此規定,我的表弟即便不愿意在這家企業干下去,也必須經過該企業的同意。否則要么賠5000元錢,要么繼續干下去。對這一條規定,表弟感到非常擔心。 請問,上述勞動合同中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嗎? 讀者:小程 小程: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你表弟與其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該條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經過用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發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6月29日
不知道正規的法律是該如何做的呢,施工單位是要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嗎?還是無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呢?如果直接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勞務都是承包給私人,哪又該如何具體處理呢?
造紙廠回收燒堿的鍋爐工藝流程
近日,全國多地遭遇熱浪侵襲。 多地極端高溫從7月初持續至今,甚至出現了“熱死人”的情況。據媒體報道
希望對大家有用
2007年6月29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京閉會這是會議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6月29日攝)。 新華社記者劉建生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今天表示,這個結果說明了對于《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則和內容架構,在立法機關達成了高度共識。 1個月收到意見19萬余條 29歲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筑企業的工人。幾個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 然而,由于事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沒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小王的遭遇并非個案。無端遭到解雇卻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工傷職業病頻發,試用期成了“白用期”,這些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天天都在發生。 據統計,1992年,勞資糾紛案有8萬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萬余起。 旨在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6年3月20日將草案
計算給水泵揚程時,H1為鍋爐在設計壓力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 此開啟壓力又為鍋爐工作壓力+0.02MPa,鍋爐工作壓力跟鍋爐出口蒸汽壓力是同一參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