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錄于話題 作者:王宏杰
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范圍非常廣泛,包含從整個城市的空間形態到局部的城市地段,如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范圍非常廣泛,包含從整個城市的空間形態到局部的城市地段,如市中心、廣場、公園、街道、居住社區、建筑群乃至單幢建筑和城市細部景觀,特別是上述要素之間相互關聯的空間環境。通常將城市設計的對象范圍分為三個層次,即大尺度的區域——城市級城市設計、中尺度的分區級城市設計和小尺度的地段級城市設計。 區域——城市級的城市設計,城市與城市相互依存,城市與周邊地區更是密不可分。城市的成長是通過區域規劃來實現的,因此從區域背景下研究城市整體層面上的設計問題是十分必要的,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城市與城市相互依存,城市與周邊地區更是密不可分。城市的成長是通過區域規劃來實現的,因此從區域背景下研究城市整體層面上的設計問題是十分必要的,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
規劃師不是“社會改革者”,更不是救世主,也許規劃師這種功利轉向無可厚非,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但如果城市設計的技術工作完全被政治利益言說所左右,完全推行市場化的平面創作模式和思想方法,或推銷商業主義的審美霸權(如所謂的“洋、新、大手筆、高科技”),城市設計的技術如何運用就很值得質疑。 “在政府與房地產資本這兩種決定性的權力已經確定了他們的追求和意圖以后,規劃設計師所能做到的,僅僅是盡可能地把技術細節處理得合理一些而已。”這樣一種對當下中國現實的直觀判斷難免造成城市設計者的悲觀情緒,但即使是“把技術細節處理得合理一些”,也有“盡可能考慮公共利益和照顧弱勢群體利益”的技術倫理問題。 若“技術專家”甘于技術,只寄情于如何將空間關系如何處理得更具美感、方案更符合雇主的(利潤或政績)想象,而背離了專業者的人文精神品格、
本帖最后由 路人乙 于 2013-6-26 14:00 編輯 城市排水顯然已經不是某一個城市的問題,它是中國城市集體面對的現代性難題。城市排水也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缺陷累積而成的系統危機。一個下水道,幾乎是中國城市病的縮影。回顧去年特大北京721特大暴雨:
論文簡介:隨著近幾年市政設施水平的提高,工程管線的種類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工程管線的檢查、維修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增多,產生諸如“拉鏈路”等問題, 投稿網友:shui_yuecaier1987 上傳時間: 2013-08-05 <
1、設計的橋梁結構及結構構件在施工過程和使用階段,都要滿足預定的功能要求。 2、要有概念設計的理念,在橋梁選型上要減少附加力,集中應力,偏心扭轉等不利因素。 3、結構設計應有耐久性設計的內容,并應符合現行的有關規范要求; 4、要有抗震設計、論證、并滿足現行有關規范的要求。 5、斜橋、彎橋、坡橋要有整體穩定的防護措施。
所謂濕地,是指不問其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咸水或淡水、半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因此,濕地不僅僅是我們傳統認識上的沼澤、灘涂等,還包括部分河流、湖泊、魚塘、水庫和稻田。 濕地廣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自然界生物多樣性豐富的生態系統,也是人類最重要的環境資本之一。首先,濕地是許多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其次,濕地在涵養水源、調節河川徑流、補給地下水和維持區域水平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屏障;另外,濕地的生物和化學過程還具有降解過濾污染物的功能,使當地河流下游區域受益。總而言之,各類濕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保護環境方面,都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人類與濕地相互依存的關系,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通過的《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旨在認證、保護并促進合理使用全球范圍內具有重要生態意義的濕地系統。相應于對濕地重要性認識的提高,許多國家也積極投入到對各類廣義濕地的保護和恢復的行動中,包括在規劃人類居住區時更多地考慮體現其自然環境的意義。文章將以城
孫施文論及西方國家對于城市規劃實踐的評價(evaluation of planning prac-tice) 研究,指出三個方面: ①對規劃行為(機制)的研究 (studies of planning practice) ,即“規劃師做了些什么”以及“是如何做的”; ②描述規劃過程和規劃方案的影響 ( discriptionof the impacts of planning and plans) ,屬于政策實施分析的范疇; ③規劃實施結
城市設計實踐主要依賴政府公共部門的角色認知與行為模式,其實施更是依托于廣泛的政治力量和大量的資本投入,沒有政府和市場的積極支持,城市設計無異于“沙基建樓”。城市設計實踐從運作的動力、手段、目標都深刻體現出依附于“權力”集團的特征。 上海案例中,地方政府與跨國資本在太平橋地區重塑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城市設計在政治與資本的雙重約束下,未能積極發揮出應有的公共角色,反而逐步轉化為商業化空間意象的生產工具。地方政府和開發資本是影響城市設計實效作用的關鍵因素。 因此,城市設計作為社會系統局部范疇的社會實踐,不能獨立于社會權力組織系統而開展活動。其行為有效性所依賴的“政治資源”、“社會資源”的獲取都必須依附于“權力”集團。而無論是城市設計專業者
用簡單的提示詞 (prom
2023是冰與火交織的一年,一方面是恒大申請破產保護,碧桂園半年巨虧5百億,眾多房企債務違約。另一方面是政策利好盡出,取消限購限貸,下調貸款利率
建筑屋面和小區路面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經截污等預處理后引入綠地內的以雨水滲透、儲存、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低影響開發設施。因空間限制等原因不能滿足控制目標的建筑與小區,徑流雨水還可通過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引入城市綠地與廣場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見本章第五節)。低影響開發設施的選擇應因地制宜、經濟有效、方便易行,如結合小區綠地和景觀水體優先設計生物滯留設施、滲井、濕塘和雨水濕地等。建筑與小區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典型流程如圖4-2所示。1場地設計(1)應充分結合現狀地形地貌進行功地攻訂刁建鞏T間,H"坑塘、溝渠等。(2)應優化不透水硬化面與綠地空間布局,建筑、廣場、道路周邊宜布置可消納徑流雨水的綠地。建筑、道路、綠地等豎向設計應有利于徑流匯入低影響開發
城市水系在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及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城市水循環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濕塘、雨水濕地等低影響開發末端調蓄設施也是城市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城市水系也是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水系設計應根據其功能定位、水體現狀、岸線利用現狀及濱水區現狀等,進行合理保護、利用和改造,在滿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條件下,實現相關規劃提出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及指標要求,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有效銜接。城市水系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典型流程如圖4-5所示。(1)應根據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水體水質等級與達標率、保護或改善水質的制約因素與有利條件、水系利用現狀及存在問題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水系的保護與改造方案,使其滿足相關規劃提出的低影響開發控
1技術類型低影響開發技術按主要功能一般可分為滲透、儲存、調節、轉輸、截污凈化等幾類。通過各類技術的組合應用,可實現徑流總量控制、徑流峰值控制、徑流污染控制、雨水資源化利用等目標。實踐中,應結合不同區域水文地質、水資源等特點及技術經濟分析,按照因地制宜和經濟高效的原則選擇低影響開發技術及其組合系統。2單項設施各類低影響開發技術又包含若干不同形式的低影響開發設施,主要有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濕塘、雨水濕地、蓄水池、雨水罐、調節塘、調節池、植草溝、滲管/渠、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等。低影響開發單項設施往往具有多個功能,如生物滯留設施的功能除滲透補充地下水外,還可削減峰值流量、凈化雨水,實現徑流總量、徑流峰值和徑流污染控制等多重目標。因此應根據設計目標靈活選用低影響開發設施及其組合系統,根據主要功能按相應的方法進行設施規模計算(詳見本章第八節),并對單項設施及其組合系統的設施選型和規模進行優化。2.1透水
昨天,任總發布的一篇文章,認為活下去是華為未來三年最主要的綱領,并建議大家把寒氣傳遞下去。 于是,持續高溫的上海立馬就不熱了... 過去幾年,在高度依賴土地財政的大背景下。我們的城市設計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正在孕育著像深超總這樣酷炫且復雜的城市空間。 但是這種風潮也過渡蔓延了2、3線城市,大量模仿大灣區城市設計的集聚型空間在內陸中小城市中展現。
隨著人們對城市生活要求的不斷提高,城市戶外燈飾不僅僅只有照亮道路的作用,還有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形象的作用。所以,城市 燈飾設計就不止考慮基本功能,還要有裝飾襯托的功能。其中,LED燈飾的設計是 燈飾設計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 戶外景觀燈飾設計師必須考慮的戶外LED燈飾的工作環境 LED戶外照明燈飾由于工作環境比較復雜,受溫度、紫外線、濕度、下雨天雨水、沙塵、化學氣體等自然條件的影響,時間一長,就會導致LED光衰嚴重的問題。所以終上考慮,室外 燈飾設計師在設計的時候應考慮這些外部環境因素的對LED戶外照明燈飾的影響。 二、 戶外LED燈飾在散熱材料選擇方面應注意事項 外殼和散熱器設計為一體,用來解決LED太陽能發電系統的發熱問題
城市設計具有“對象性社會實踐活動”的一般特征(即客觀的物質活動和人有目的的活動),但城市設計實踐又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生產和改造活動,有自身實踐獨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現形式。 盡管建設環境作為城市設計者的實踐對象(客體),但它是城市發展各種動力因素最終通過建設活動而綜合作用、形塑的一種結果。城市設計僅為對這些社會系統結構性動因的作用進行公共干預的一種“協調與整合機制”,而并非是建設環境及其公共價值領域形成的直接動因。 因此,城市設計者是利用和干預協調他人的城市建設活動及其決策行為,以間接的手段來實現對建設環境的物質改造。也即城市設計具有“利用、協調和主客體間接作用”的實踐特征。從這一點來說,城市設計社會實踐的對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設計調控的對象,前者是指建設環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實踐中的